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南通市癌友康复协会
第二条   性质:南通市癌友康复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癌症患者和多年从事防癌、抗癌事业,具有慈善奉献精神的志愿者、企事业法人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提倡奉献精神,弘扬人道主义,依托社区服务于癌症康复事业,为肿瘤患者服务,善于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癌症康复之路,为人类战胜癌症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为强化党的领导,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协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通市卫健委的业务指导和南通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协会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服务于肿瘤患者,宣传癌症不等于死亡,组织有益于肿瘤康复的活动和组织医务工作者开展义诊、医疗咨询、康复讲座及家庭服务。
(二) 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能锻炼,学习拳操及合法的有益于健身的气功,开展文娱、文艺、体育、旅游等康复活动。
(三) 不断总结癌症康复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开展与国内外肿瘤康复组织的联系合作和交流。
(四) 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肿瘤患者的关心和支持。
(五)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观念和意识拓展渠道、努力争取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筹措协会资金,更好的为肿瘤患者服务和发展肿瘤康复事业。但协会本身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并不得以协会名义为会员提供有偿服务。
(六) 加强对协会会员中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调动其能动性,为肿瘤患者服务,为社会公益服务。
本协会在业务范围内组织的全部活动,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不受非法干预。在为会员、患者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其本人意愿,保守其个人隐私。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肿瘤康复者和连续三年从事肿瘤康复事业的志愿者;团体会员:热心防癌、抗癌事业,具有慈善奉献精神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团体会员推荐或指定的代表人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市区肿瘤患者,或连续三年从事肿瘤康复事业的志愿者;
(二)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三)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防癌、抗癌事业,并愿为本协会会员提供优惠服务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按时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 团体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授权的内设机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内设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权;
(四)团体会员一经交缴会费,即为协会理事会当然理事单位,不受理事设置名额限制,可以在协会会员大型活动现场,采取实物、图片、说明书等多种形式介绍本单位新型服务项目和特色产品,但不得有疗效等与“广告法“相悖的内容,也可以优先、优惠在协会“康复之友”杂志上刊登相关宣传材料;
(五) 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检查、监督所交会费的用途和支出情况;
(七)免费获取本协会会刊“康复之友”;
(八) 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实施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四) 热爱协会、参加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初入会50元/年,之后20元/年、团体会员: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会员单位5万元/年。中型企业会员单位3万元/年。小型企业会员单位2万元/年);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未经本会批准,不得使用协会名义或协会会员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不得实施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无关的行为,不得影响协会声誉或损害协会会员的权益;
(八)不得参加未经政府依法正式审查批准的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或作出退会的意思表示,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或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义务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指定的代表人如需变更,且法人单位又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则由该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荐或指定代表人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犯罪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劝退直至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位高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协会会长、监事会主席、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会主席)候选人没有按规定进行推荐、考察的和未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事前审核的、不得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选举。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条件和应当以民主的方式产生会员代表。
(一)一定要是本协会的会员;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协会, 热心为会员服务,具有奉献精神;
(三) 会员代表须有三名以上理事提名推荐或有五名以上会员联合提名推荐;
(四)会员代表的名额由前届理事会决定,推荐和提名数额超过理事会决定名额数的,以推荐和提名得票多少顺序确定。
(五)会员代表资格的审查,由本协会监事会成员和会员代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执行。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日将会议的时间和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 百分之50 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百分之 50;                ;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本届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任期同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定要是本协会的会员代表;
(二)拥护、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协会,热心为会员服务,具有奉献精神;
(三)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代表人担任。团体会员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劝退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由章程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决定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理事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
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除第一、二、七、十三项)职能, 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常务理事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常务理事一年内因非健康原因不参加理事、常务理事会活动,或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义务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常务理事职务。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其(包括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任职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服从党和政府的决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在本协会工作和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要为专职;
(四) 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身体康复状况较好,能正常主持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因辞职、离职、免职,或丧失任职条件等变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法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二届,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专项顾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开展多方面工作,并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负责。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 代表本协会签署文件;
(五) 主持召开不定期领导层碰头会和办公会议,对本协会实施集体领导。
(六)决定聘任名誉会长、顾问、专项顾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秘书长在会长和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届满可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法定程序处罚直至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收支、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审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在协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时,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必要时可以提请与协会党支部联合作出相关决定,并报请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七)协助协会党支部做好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会员代表大会赋予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八)听取会员对协会工作、协会负责人的批评和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支出明细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布,并接受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补贴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要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终止的情形;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 7月1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条文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有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