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南通市癌友康复协会。
第二条 性质:南通市癌友康复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癌症患者和多年从事防癌、抗癌事业,具有慈善奉献精神的志愿者、企事业法人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健康中国发展纲要,遵循中国抗癌协会倡导的整合康复新理念,坚持“群体抗癌、抱团取暖、正视疾病、树立信心”,提倡“奉献、友爱、团结、互助”精神,联合社会各界为癌症早筛、早诊、早治、早愈,提高五年生存率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为强化党的领导,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于肿瘤患者,以康复咨询、心理干预为主线,联合医学专家开展义诊、咨询等康复指导;
(二)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康复活动。如:习练太极、郭功、八段锦等养生气功;培养书法、盆景、乐器等兴趣爱好;组织掼蛋、旅游、文娱等欢乐活动;
(三)加深与医院、高校、肿瘤康复组织的全面合作和交流,积极探索和不断总结癌症患者的康复经验,为科学研究提供有效数据,以创造更多的生命奇迹;
(四)以回馈社会关爱为己任,面向社会大众积极普及癌症早筛早诊早治早愈新理念,普及防癌抗癌等科普知识;
(五)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肿瘤患者的关心和支持。积极筹措协会资金,以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更有效地发展肿瘤康复事业;
(六)加强对本会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为肿瘤患者服务,为社会公益服务。
本会在业务范围内组织的全部活动,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不受非法干预,在为会员、肿瘤患者服务过程中,应尊重其本人意愿,保护个人隐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本市区(崇川区、开发区常住者)肿瘤患者,或连续三年从事肿瘤康复事业的志愿者。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防癌、抗癌事业,具有慈善、服务精神,并愿为本会会员提供优质服务、优惠政策或给予会员其他帮助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单位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三) 个人会员经理事会授权的内设机构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一经缴纳会费,即为本会理事会当然理事单位,不受理事设置名额限制,可以在协会大型活动现场,采取实物、图片说明书等多种形式介绍本单位新型服务项目或特色产品,但不得有疗效等与“广告法”相悖的内容,也可以优先在本会《康复之友》季刊上刊登相关宣传资料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初入会60元,之后30元/年;单位会员: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会员单位5万元/年,中型企业会员单位3万元/年,小型企业会员单位2万元/年);特别困难癌症患者,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减免当年会费,会员证遗失补办收取10元工本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无故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无故连续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均采用等额选举,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会会员代表;
(二)拥护、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协会,热心为会员服务,具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康复良好,且有一定的时间参加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九)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十)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差额),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会长决定提名或聘任秘书长、名誉会长、顾问、专项顾问,由理事会选举或讨论通过;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不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相关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听取会员对协会工作、协会负责人的批评和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七)在本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转时,可以联合本会党支部做好思想工作,并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提出解决问题方案;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情形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4年8月6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